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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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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时间:2009-05-13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驻保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河北省职称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9]18号)文件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的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 考试科目:
二、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三、免试条件及科目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 (一)1970年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 (一)1987年之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四、报名地点及要求 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17日。网址是:www.hebpta.com.cn。 审核交费时间6月15---19日。地点:保定市规划局,联系电话:3328299、联系人:张强。 报名要求:各单位的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即可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汇总统一报到市规划局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即完成报名。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和相关免试材料原件(学历证、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及复印件各两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保定市人事局网站下载,或通过其他正常渠道获得,报考人员手工填写即可。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表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和人事(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 五、违纪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本专业考试。 (一) 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 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六、考试说明 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依据《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实施,考试科目名称不变。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考生须知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监考老师须提醒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按题号在指定答题区域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八、考试收费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 另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考生另交考试费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由各市规划局统一收取后上交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九、考试用书 考试教材的征订及考前培训安排等有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311-87908205 附件: 1、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2、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保定市人事局人事考务中心 附件1 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部分科目免试表
注: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⑵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 ⑴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⑵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附件2 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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